(科大政发〔201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日制本科教学中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正常的课程考核秩序,切实保证课程考核的严肃性、科学性,提高课程考核的信度和效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目的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学生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对各门课程掌握、理解程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通过评定学生成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三条 检查教学,改进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时间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平时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综合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
第五条 闭卷笔试的时间为100分钟,开卷笔试的时间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口试时间每人15分钟。考核时间不得在考核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四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七条 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院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无故缺课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凡在一学期内未完成规定作业三分之一者。
(三)未按规定完成实验者。
(四)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者。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将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姓名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各教学院应将所有被取消考核资格学生的姓名及原因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关学生。
第九条 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应按规定重修或改修。
第五章 考核命题、制卷和试卷管理
第十条 凡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班级统一施教课程的试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核、统一阅卷,其他课程的试题则由主讲教师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所在教学院审定。
第十一条 考核命题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主讲教师授课内容为依据,覆盖面能反映该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试题内容应体现开放性教育的特点,立足于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掌握和能力的考查,合理地控制试题量和覆盖面,不出偏题、怪题。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注意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命题时应拟定覆盖面、试题份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两套试卷的试题重复不能超过5%。
第十三条 试题拟定后,须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合理公允,便于掌握,对答题的每个环节和要点应分别给出评分要求。试题于考前2周由各教学院教务办公室统一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四条 笔试试卷命题一律要求使用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规定的命题专用纸样本,按照规定格式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做到字迹端正、图形准确,不得使用不规范的字符。
第十五条 考核试卷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印制。开课单位安排专人在考前到教务处考试中心指定地点仔细检查和清点好试卷,并在考前1天到教务处考试中心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重视试题库和试卷库的建设工作。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公共基础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应建立试题库。其他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十七条 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考试后,所有试卷应如数收回,并由课程开出学院妥善处理。
第六章 考核组织
第十八条 教务处要抓好考核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各教学院负责本院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和考场巡查。各教学院在考前召集会议向全体教职员工宣讲有关考核的文件,要求他们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系统要加强考核前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用典型事例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教育他们端正学习态度,自觉遵守考核纪律。在考核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纪的作风。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两段进行,上半学期结束的课程集中在第11-13周中的两周考核,下半学期结束的课程一般放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考核,期末考核课程原则上不超过4门。全校公共课程考核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跨学院所开的专业基础课由相关学院教务办公室协调安排,其他课程由各学院自行安排,并于考核前2周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二十二条 为了减少学生考核时间冲突,教务处考试中心要提前安排好本学期全校公共课程的考试日程(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经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教学院安排,任课教师所在教学院负责考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湖南科技大学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五条 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限重修考试)才能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检查。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报纸杂志、草稿纸(开卷考试除外)及各类无线电通信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所带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存储功能。已带入的,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考生只允许用黑色、蓝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进行答题。凡使用铅笔(绘图例外)或红笔答卷、不按要求书写学号或姓名、在试卷上做记号等,一律作废卷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生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第二十九条 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遇有试卷分发差错、卷面字迹不清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请求询问。
第三十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得互相传递东西、偷看或抄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起哄,不得“夹带”,不得代考或交换试卷。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后放在桌子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退出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如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甚至发生顶撞、侮辱、谩骂或威胁监考人员等情况,以违犯考场纪律论处。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犯考场纪律及考核舞弊的学生,根据本规定第八章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考核违纪、舞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舞弊的处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
(一)考试中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考核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核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核作弊现象的。
(四)考核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核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考生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所列考核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核记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生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考核作弊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核记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考生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四十一条 发现本办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务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十二条 考场情况记录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考务员签字确认。考核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或舞弊考生告知违规或舞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考生写出事情经过并签字认可。考核结束后,巡考将认定签字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学生本人试卷、违纪(舞弊)证据、学生签字的经过材料送主考审核。
第四十三条 违纪与舞弊学生的处理由主考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即可张榜公布。违纪与舞弊学生的处理文件可在公布之后做出。
第四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考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察看期内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错误或在察看期限内继续违纪违规,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九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四十五条 应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考试工作经验的教职员工作为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不得中途离场或无故缺席及随意找人顶替。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熟悉《湖南科技大学考场规则》。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打乱的学生座位号写在黑板上,以便考生对号入座。
第四十八条 开考前5分钟要核对考生人数和试卷份数,检查考生的就座情况。向考生宣布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宣布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无有效证件或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
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在监考时间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包括在考场内闲聊、吸烟、读书、看报、使用通信工具等)。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五十一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停止其答卷,没收试卷证物,并令其退场,随即将有关情况填写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连同考生作弊的证物报教务处考务人员(或巡视人员)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离开考场。
第五十三条 交卷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和答题册及时交给考务人员。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湖南科技大学教学管理事故和差错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在考试期间,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首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六条 考试期间,由校领导、机关处室负责人、教学督导团成员及教学院负责人、教务处工作人员组成的若干小组分教学楼对各考场进行巡视。
第五十七条 巡视人员主要职责是,检查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巡视人员提前十五分钟到场并佩带好巡视牌,应严肃认真巡视考场,不得中途离场或无故缺席及随意找人顶替,要求考试结束后才能离开考场。
第五十九条 巡视人员应填好《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考试巡考记录表》,及时送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一章 试卷评阅及试卷管理
第六十条 教师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
第六十一条 凡公共基础课,其考卷应组织集体评阅。提倡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加强试卷管理、试卷分析工作。各教学院应在每学期组织专家对本单位考核的试卷进行抽样分析,督促教师科学命题,并组织专家对教师评卷进行检查,同时应将分析、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每学期组织专家对全校考核试卷进行抽样分析,对教师评卷进行抽查,并公布分析、检查结果。
第十二章 成绩管理、录入、查询、更改
第六十三条 学生考勤成绩表由教务处统一提供给学生所在学院。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下发学生考勤成绩表,学生所在教学院的教务办公室根据课程开设情况,以学生班级为单位将《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考勤成绩表》分发给各班班长,再由各班班长负责交任课教师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含理论课程与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其他教学活动,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核后可以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和技能活动,每获得一定量的创新与技能学分,可免修同等学分的公共选修课,但免修公共选修课程学分不超过50%,创新与技能学分的具体认定按照学校《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考勤、平时成绩及考试成绩的登记必须统一使用教务处下发的《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考勤成绩表》,重修成绩使用《湖南科技大学学生重修考试成绩单》,并不得随意增减学生。
第六十七条 考试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等级制。考试课程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期终总评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0%,且考试成绩少于55分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总成绩评定,不能取得学分。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六十八条 课程考试(含重修考试)结束后,各教学院应组织任课教师进行阅卷,并在四天内完成评分工作。
第六十九条 阅卷结束后,教师须对试卷进行复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得私自给学生加分,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七十条 学生毕业后,学生成绩总表由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生成,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教务办公室打印2份,审核签名并加盖学院及教务处公章后,在毕业生离校一周内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放入学生档案,一份送学校学生档案室存档。
第七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从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并送审。学生成绩录入后,任课教师应仔细核查,确保准确无误方可提交。开课学院系主任应在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三天内审核课程成绩。
第七十二条 成绩单的管理
(一)任课教师打印已审核通过的课程成绩单,跨学院课程一式三份,非跨学院课程一式两份(公共选修课打印一份交教务处教务科)。原始成绩考勤表由任课教师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保存。
(二)任课教师和系主任必须在成绩单上签字。
(三)学院教务办公室将成绩单分年级按课程、专业、班级进行整理,跨学院课程成绩单交教务处、学生所在教学院各一份,开课学院自存一份;非跨学院课程交教务处一份,开课学院自存一份。(重修成绩交考试中心,其他成绩交教务科)
第七十三条 学生成绩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管理,不按时提交或审核学生成绩者,按教学差错处理。
第七十四条 学生课程成绩录入成绩库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实有误的,任课教师或阅卷评分教师必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经所在教学院系主任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上修改。
第七十五条 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成绩,如有疑问,可以到学生所在教学院教务办公室查询。
第七十六条 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者可以申请查卷,申请查卷学生到所在教学院教务办公室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查卷审批表》,查卷按表中程序进行。
第七十七条 查询结果由考试中心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对于查实确有错漏的,任课教师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更改成绩。
第七十八条 申请查卷时间为课程成绩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过期概不受理。
第十三章 重修、缓考和旷考
第七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试。
第八十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因病或因其他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由本人在考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准予缓考。
第八十一条 教学院对缓考申请应严格审查。缓考申请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考试中心,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一份交任课教师,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标注。所有缓考的课程一并安排在重修考试时进行。
第八十二条 没办理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作旷考论处。
第十四章 其 他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科大办发〔2006〕4号)同时废止。
(审稿:曹晨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