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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学科建设,进一步激励我院教职员工参与科研工作,全面提升我院整体科研业绩,进一步繁荣艺术创作,依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成果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我院教职员工在校工作期间以湖南科技大学名义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
第二条  本院教职员工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进行科研成果确认和登记,并且将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存入学院教职员工档案。未经确认和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不给予奖励。科研成果的确认和登记,按湖南科技大学科研成果确认与登记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一般用于奖励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完成人为我院教职员工的以下各类科研成果: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学术论文、译文、作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课题类成果;
(三)被授予国家发明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类研究成果。
(四)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年度核发,根据学校科研奖励办法和相关政策,经费从协同创新基金和学科建设费中发放,每年年底核定本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次年,优先从协同创新基金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可以用差旅、会务费、耗材、科研办公用品等费用进行报销,或者次年年底从学科建设费中划拨给奖励人。
 
第二章  论文类成果奖励
第六条  论文奖励标准为:
(一)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0.8万元,被新华文摘摘录、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奖励0.1万元。
(二)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一个版面()以上的作品每次奖励0.05万元。
(三)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02万元、在其他刊物上发表一个版面()以上的作品,每次奖励0.01万元。
(四)在艺术学院已经资助的刊物上发表文章,不再予以奖励。
 
第三章  科研课题类成果奖励
第七条  科研课题类奖励分为课题申报资助、课题立项奖励两种。
第八条  课题申报资助标准为:
申报国家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艺术基金、教育部项目)的教职员工,在正式报送课题申报书前必须通过学院统一组织的论证,并在科研秘书处登记,最后成功提交给上级科研部门。每项课题资助0.05万元专家咨询费、材料费。
第九条  课题立项奖励标准为:
(一)获准立项的国家级重大招标课题每项奖励5万元,获准立项的国家级课题重点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其他一般、面上或青年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获准立项的教育部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其他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每项奖励0.8万元。
(二)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每项奖励1万元。
(三)获准立项其他省部级课题,重点项目每项奖励0.5万元,其他项目每项奖励0.2万元。
(三)凡是占用学院推荐指标的课题不予以奖励。
第四章  获奖类成果奖励
第十条  获奖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级奖: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
(二)获省部级奖: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以上奖励指政府部门颁发的奖励,为排名第一成果人奖励标准。
第五章  作品展览类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 教师作品、展览、演出在国家文化部等部门组织的展览、演出中,金奖每项奖励3万元,银奖每项奖励2万元,铜奖每项奖励1万元,入选每项奖励0.2万元。
(二)教师作品、展览、演出入选中国美协、中国音协、舞蹈家协会举办的展览、演出并获得加入中国美协、中国音协、舞蹈家协会条件一次的每项奖励0.2万元,教师作品、展览、演出入选中国美协、中国音协、舞蹈家协会举办的展览、演出或者获得省政府组织的展览、演出,每项奖励0.1万元。
(三)教师作品、展览、演出入选湖南省美协、音协、舞蹈家协会或者省教育厅、文化厅等组织的展览、演出每项奖励0.01万元。
(四)在中国美术馆、上海美术馆、国家大剧院、上海大剧院举办个人展览、音乐会每场给予奖励2万元,在其他国家重点美术馆、国家级音乐厅剧场等举办个人展览、音乐会,每场给予奖励1万元,在省级展厅音乐厅剧场、或者由省级一级协会主办以及在学校展厅、俱乐部举办个人展览、音乐会,每场给予奖励0.3万元。
(五)艺术作品被国家重点美术馆收藏每项奖励0.1万元。
 
第六章  知识产权类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奖励标准:
(一)在学校认定的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作品集(不含编著、译著、教材),每项奖励0.2万元,在其他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作品集,每项奖励0.1万元,作品集必须要有5个以上印张。
(二)在正式音像出版社出版音乐作品,每张专辑奖励0.1万元。
第七章   
第十三条  以上各类获奖科研成果,如发现其存在剽窃、造假等不端学术行为,除追回奖励金额外,还将按学术不端行为相关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上一年度的奖金将在第二年兑现,奖金主要用于资助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如果第二年没有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奖金将在年底年终分配时按照奖金总额的80%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811日开始实施。
 
                                            艺术学院
                                         2018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