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条件:
凡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认真(成绩合格)、遵守纪律(无违纪现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生活俭朴(无赌博、抽烟、酗酒等现象),在校月平均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2、单亲家庭子女且抚养方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维持学习和生活需要。
3、父母因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经济困难。
5、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被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6、学生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造成学习和生活困难。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8、其它特殊情况。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认定时间:新生到校两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后每学年9月复核一次,如有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及时予以认定;如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则不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总人数的30%;依据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各档次比例为1:1:1。
3、认定机构: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党委(党总支部)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各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骨干、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3,学生代表应具广泛性),负责各班级的认定评议工作。
4、认定程序:
(1)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认定申请表》及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 各学院根据认定条件和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综合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按照要求认真评议和确定认定等级。
(3) 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具体意见。认定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4)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并将结果反馈至各学院。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则终止资助。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
(2) 学习不认真,学习态度不端正。
(3)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4) 受资助后有铺张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和人数: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奖励人数以上级文件为准。
(三)申请和推荐时间:每年9月-10月。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2、各学院初评并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3、学生工作处整理各学院所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提出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公示。
4、推荐结果报送省教育厅(每年10月31日前),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和人数: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奖励人数约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具体人数以上级文件为准。
3、申请和推荐时间:每年9月-10月。
4、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5、评审程序:
(1)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2) 各学院初评并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3) 学生工作处整理各学院所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公示;
(4) 报省教育厅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
(二)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秀大学生。
2、奖励标准与人数: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奖励人数以上级文件为准。
3、申请和推荐时间:每年9月-10月。
4、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行为文明。
(2) 校、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或学习成绩优秀者。
(3) 学习成绩优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参加科技、学术、文体竞赛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者。
B、有创新成果或专利成果者。
C、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5、评审程序:
(1)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2) 各学院初评并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3) 学生工作处整理各学院所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公示;
(4) 报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办公室审批。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和人数: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000元三个档次,各档次比例分别为1:1:1。资助人数约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具体人数以上级文件为准。
3、申请和推荐时间:每年9月-10月。
4、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5、评审程序:
(1)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2) 学院初评,提出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3) 学生工作处整理各学院所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公示,确定最终资助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自强奖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校自强奖学金按《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科大政发[2007]5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之中的一个奖项。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湖南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修订)》(科大政发〔2008〕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勤工助学
(一)勤工助学活动是培养学生自强自立意识的重要途径,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措施。通过勤工助学,既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艰苦奋斗、自强自立的精神,又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劳动报酬,切实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
(二)勤工助学归口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的名义聘用在校学生。
(三)勤工助学只限在课余和假期进行,不得影响学生正常学习。每年九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勤工助学岗位并统筹安排。劳动报酬则根据不同岗位及任务每月为80元-120元,特殊岗位的工资,每月一般不超过300元。
(四)对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但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工单位可报请学生工作处予以辞退,因工作不负责任而辞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再另行资助。
第十条 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与缓缴
(一)对于极少数家庭经济困难较大,并在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后仍然难以解决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因家庭遇到地震等天灾人祸,或因学生本人严重伤、病等特殊原因出现较大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对于个别家庭经济困难极大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减免或学费缓缴。
(二)特殊困难补助设甲、乙两个等级,甲等补助标准为400元/年、乙等补助标准为300元/年,在办理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财务处直接划拨至学生提供的银行帐户。
(三)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相关表格。
3、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
4、学生工作处审核。
5、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社会资助
社会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等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资助,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捐助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要求制定有关的资助办法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