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
科大政发〔201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学院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新生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隐瞒严重政治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经查实不符合录取条件。
(二)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三)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四)其它不符合入学资格要求者。
第十一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十二条 新生在取得学籍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学生专项医疗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自愿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校生注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包括延期毕业)应当按学校规定,在注册日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导师同意在注册日之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并由导师在学院学期注册登记表上说明并签字。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无充分理由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确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出具相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纪律与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校后应当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在入学当月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研究生要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规定的课程教学、实践、学术活动及学位论文等各培养环节。要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导师和学院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因课题需要出差也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研究生应持有关证明到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填写《研究生请假单》,按照请假单的流程说明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通知相关教师。凡因病(或事)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期满时,必须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规定课程的考核和培养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管理执行本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在中期考核时进行,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第三节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导师或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出国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身体条件变化不适宜现专业培养。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或转专业,填写申请表,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学位点内转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和拟转入导师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二)转专业不能跨学位类别,且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学科门类内进行,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原导师和所在学位点、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学院、学位点同意,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每学年末由学校统一行文上报变动信息。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三)应予退学。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审查并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应当休学。
(二)进行创业或者到用人单位进行全职实习。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
(四)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妊娠三个月以上。
(五)出国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
(六)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批。休学时间按照学期计算,一次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年,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在校时间(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医疗费用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复学前必须向校医院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课程与培养环节考核成绩和论文开题未达到学校相关规定要求。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本人申请退学。
(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未能毕业。
第三十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须经导师、学位点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者由研究生学院按有关规定颁发学习证明。退学者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离校。不能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离校处理。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研究生毕业前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毕业生登记表》(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交学位点主管学院。学院研究生办从管理系统打印毕业研究生《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表》二份。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时间达到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且不能再进行答辩者,由学校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作肄业处理,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或学位申请做弊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学校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的学习年限3年,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达到学位申请要求者,经批准可以提前毕业,但从获得学籍起,最短在校时间不少于两年。因故须延期毕业者,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
第三十八条 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学习年限2年,不能提前毕业。因故须延期毕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不超过4年。
第三十九条 累计在校时间满3年(专业学位满2年)的延期毕业生在延长时间内不再享受正常学习年限内的相关待遇。
第四十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申请提前毕业者,本人填写《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可提前毕业。延期毕业者须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填写《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各类研究生超过本类别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不能毕业的,以结业或肄业等形式终止学籍。
第八节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出国留学(含办理中、英文成绩证明)、延期、提前毕业等事项,必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在校期间违纪并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将纪律处分决定通知所在单位。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受奖者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纪律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奖励与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培养档案和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研究生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最终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科大政发〔2004〕23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